星期四, 2月 28, 2008

香港野外定向會黑夜定向賽 (2008/2/23 香港仔郊野公園)

首先要強調小弟並沒有參加這個賽事(又再次玩嘢),事緣小弟近日驛馬星動,手頭有數個海外考察的項目正在籌備中,加上要教班,以及間歇性失衡柏金遜症發作,於是由2月起至3月2日之間的野外定向賽事全部都沒有報名,是故亦不會有比賽後報導,更不會有地圖放上來。

既然這次賽事小弟沒有玩,於是賽事後報導亦只是道聽途說。自從去年12月香港野外定向會(下稱HKOC)錦標賽後(小弟之前的評論),大家都拭目以待看看這次又有甚麼好戲。著實小弟自己倒沒有不安好心,畢竟HKOC在搞黑夜定向賽方面經驗豐富,而且今次賽區更是「大路之王」香港仔郊野公園,照道理應該可以順順利利又一年。而比賽翌日小弟教班,問過幾位有參加的同學,亦不見有甚麼問題出現,賽會更於翌晚就在網上公佈成績,效率之高是近年難見!於是小弟覺得,雖不至洗脫污名,不過這次比賽應算搞得不俗,亦令我對3月16日之幹事杯加多幾分信心。

然而在之後的星期一(兩日後)上HKOC論壇溜溜時,卻發現一個很有趣的討論(應該是聲討)標題「夜賽問題<== 快d 睇下啦」(一貫香港討論區小「巴打」的風格)。有趣的當然不是標題,而是內容。內文及跟進大家且自行按連結閱讀,故事內容大概是有對賽員被人取消資格,原因是被人投訴雙人組隊員分開超過10米,問題是取消成績並不是裁判團決定(因賽會根本沒有設立裁判團),賽員需知甚至總會比賽則例的條文也沒有這個要求,加上涉案賽員本身不是善男信女,在遍尋例書後都找不到說法的理據何在,於是就在討論區中,恨恨地大肆鞭韃賽會一番。

要說的實在太多,加上實在事件仍未完結,為免令此文變成纏足布,所以小弟且只簡短說幾個感想:

1. 雙人組隊員分開超過10米會被取消資格,一向以來是大家的「認為」,小弟教班亦有教導過學員。然而原來此「例」並沒有寫在總會比賽則例內,真是令大家片地銀鏡碎(包括小弟的在內)!

2. 究竟這次賽事是否受總會比賽則例的制約?,本身也是一個問題。就這次事件,賽會既沒有設立裁判團(23.1條),當然更沒有進行投訴(21項)及上訴(22項)的步驟,相反地以一項不存在的條例,自己去決定這個隊伍的生死,似乎有違總會比賽則例的規定。當然若果賽會說這個賽事不受比賽則例的制約,就可以不用理會上述各項,事實上,這次賽事的賽員需知,是罕有地沒有加入「香港野外定向總會「野外定向比賽則例」將適用於本賽事」這一句的,是否賽會已早留定後著?
不過問題是,總會比賽則例第2.1及2.2條,已分別訂明「 本則例適用於一切在香港進行的野外定向比賽」,以及「一切在香港進行的野外定向活動應參照本則例」。老實說,我又看不到賽會的後著的立足之處在那裡? (只是為甚麼2.1及2.2條意思好像是重覆了?)

3. 一向不少賽事負責人都不太重視賽員需知,「文抄公」大有人在,而認真看的賽員也不見得多。然而經此一役,似乎大家要多留意,多做捉虫,總會甚至可以考慮舉辦「編寫賽員需知訓練班」,或頒發「最佳賽員需知大獎」等等 (一個良好的賽員需知範例見此)。

4. 我想反映的是,這事件某程度反映了野外定向界的文化,我承認總會的比賽則例仍有不完善之處。不過大問題是,究竟有幾多個人熟讀過比賽則例? 又或者,有那個賽事負責人、賽事控制員以至裁判團,在執行職務時會把比賽則例帶在身上? 為甚麼大家既同意要搞公平公正公開的賽事,要依例行事,卻在出事後又往往只是以自己的「想當然」去作決定? 而且每個人的「想當然」又截然不同呢? 似乎專業一詞離我們仍遠。

P.S. 最後小弟希望強調我並不想針對賽會,因為眾所周知,HKOC在今季承辦了多場賽事,責任與壓力之大難以想像,絕對值得大家同情及體諒。問題是,大家(起碼我自己)絕不想因此令賽事的水準下降,更不想要將貨就價,忍受差劣的組織水平以及無定向的規例。若然如此,小弟寧願一年少跑幾場比賽算了。至於投訴人本身,則希望你能集中在則例範圍內討論,小弟是很感謝你這件不幸事件帶來的啟示(當然也深切同情你們的悲慘遭遇),不過這與你之前為HKOC掙到的獎項無關,而且替其他網友「起底」並不是十分君子的行為。

8 則留言:

匿名 說...

傑哥:
今次事件某程度給我們上了一課,日後出賽員須知還是多幾個人審閱。
另事件到此令我都有點慚愧,我本對判沒甚所謂,加上又真的犯錯;不過當賽會並沒有給予一個合理的解釋時,要求賽會給予合理解釋都應是一個合理要求,當然最終事件就越鬧越烈、甚至過了火。

匿名 說...

三才:

首先十分多謝及欣賞您的明白事理!
的而且確,我們隊在投訴您們前沒有看清賽員須知的條例,引致這場"大風波",我承認我們不對的地方,先在此向您們及賽會道歉!
但我相信您我雙方在比賽時的確已認為"超過十米"是違反賽例的(在山上相遇的時候的對話),否則您也不會同意您們犯錯。
我想強調我們不是希望得到冠軍而投訴您們,確實在黑夜賽(不是甚麼大賽)中得到冠軍與亞軍的分別不是很大,而您在我的心目中的確是一名冠軍賽員。而曾子文(我的隊友)參與定向數十年,很多定向前輩應很清楚他的為人,不會因為要得獎而隨意投訴他人。我們之所以投訴完全是為了"體育精神",並無惡意。
您亦曾帶領香港的青少年運動員(包括小弟)到內地作賽,深深體會內地的"犯規文化",如果您親眼看到有些內地賽員因犯規而得益,影響香港賽員的成績,我絕對相信您也會義不容辭走去投訴。
我不是想在此說出您們的不對,而從各方面的"意見"得知,不對的應是我們與賽會。我的目的是希望您明白我們投訴的原因,我相信您是個明白事理的人,所以我才在這處向您說明。如果我在討論區中討論這件事,只會引發更大的風波,因為如您明白事理,真正"對事不對人"的人真是很少。
我亦希望您會體諒貴會,因為貴會要面對賽員的投訴,壓力也很大,正所謂"手掌又係肉,手背又係肉",如果處理得不好,上網投訴的有可能就是我們,當然賽會的失策亦要負上一定責任。但再追究誰是誰非已無作用,應如您所說的就當給大家上了一課。如果您或您的隊友認為非要取回獎牌不可,我願意還給您們,所謂友誼第一,比賽第二,如果因為一個獎牌而弄得如此,是非常不值得的。請相信我們是為了"體育精神"才作出投訴決定。
再一次感謝您對事不對人的討論態度!

感謝版主傑哥給予小弟的發表空間!!!

張志高敬上
29-2-2008

匿名 說...

志高,咁夜都唔訓呀?傑哥,唔好意思,霸左你少少位。

志高,你咁講我就更唔好意思啦,咁我地大家都assume左有分開10m呢條例,比賽有人(我地)冇遵守,有人對此認為違反體育精神(你地)投訴,有人作出處理。若果真有此例的話,大家都各安其位。

而家賽會同普遍定向人有d長久以來既誤解,咁就令大家都出現左係一個尷尬位。

你地既投訴絕對不需要因為引起咁多紛爭而退讓立場,你地沒有錯。我地果隊係條例上冇錯,不過競技精神層面肯定有錯,所以點解我會話對結果冇乜所謂,就係我地應該係理虧一方。

當然,今次事件應該係一次教訓,告誡我地一定要重視賽員須知同OA by-law。

匿名 說...

莫講話係涉案隊伍,相信當晚在馳馬徑上跑的所有隊伍中,十居其九都會因一快一慢而超過10米的距離。只是到底有沒有因超過10米而得益而已。

小弟同大家一樣,都認為10米是一項賽例,原來唔係。其實在國際性賽事中,有沒有這一條條例呢?

匿名 說...

首先多謝版主的空間!

各位:

對不起, 到現在才發言, 因為本人比較少看討論區/Blog, 看完之後才知道這件事情弄得那麼大, 首先要向呀高致歉, 因為今次的投訴人是我, 但他成為了批評的目標.
而他已在上述文章中說明了我們的動機和看法, 我不必重覆只是表示支持!
還有所有被受影響的人仕! Sorry!

問題的根因是大會,我隊和三才隊在當時都認同"十米"距離的條文是必須依從的, 但現在找不到這條文, 最終的判決就應交由大會決定.

最後, 我只想和大家分享前日(星期三)黃昏賽的一件事情:

悉尼的夏季賽(Sydney Summer Series), 每周三黃昏, 共廿四場, 以最佳的十二成績來計算總冠軍, 每次都是三十個控制點, 四十五分鐘奪分式.

前日在比賽後段下很大的雨, 我的控制咭也斷開幾節, 看不清楚已訪的控制點密碼(是用鉛筆記下密碼的,e.g.SD, NU,..),到終點後, 主持人請我回家後, 把已到訪的控制點email給他, (請問大家: 在香港可以這樣做嗎??? 大家會怎樣回覆賽會???), 更特別在後面, 我回覆了他共拿了420分, 他問我是否有超時(overtime), 我回覆: 有, 最少5分鐘, 但不能確認, 因為忘記按停秒表.
是不是澳洲人比較誠實?

希望大家都能繼續享受定向的樂趣!
曾子文

匿名 說...

「小弟同大家一樣,都認為10米是一項賽例,原來唔係。其實在國際性賽事中,有沒有這一條條例呢?」
國際性賽事又怎會有雙人組呢!

白沙澳王子 說...

十分感謝各位當事人賞面來到這裡,令我再次受寵若驚,也令我很慚愧地接受大家的感謝,因為實在我甚麼也沒有做過。

其實自己很多年前,也試過在比賽中犯規(不依次序到訪控制點),而被對手投訴,結果失掉了獎項。當然也曾有一刻覺得投訴人多管閒事,不過想深一層的確是自己不對在先,惟有在以後的比賽中更加小心不要犯規。

不過現在想回來,回憶已是很模糊,若果沒有這次爭論,也許我會再想不起這件事,起碼是誰人投訴我已是徹底忘記了。

匿名 說...

所以你的 Blog 還是有很多人看的
看了 OC 那邊的爭論
我覺得主題還是在 “體育精神”
我昨天在ROGAINE 6 的比賽中
都看到參賽者前後離開三米的,大有人在

但只要是在打 points 時是二人/三人
我覺得還是可以接受的
昨天大會的工作人員也看得很緊
高分的 checkpoint 大都有工作人員駐守

我作為參賽者
看到這樣的情況
也不會跑完後向大會舉報

所以我覺得
賽員在一項比賽時被另外一隊賽員
投訴犯規
也不是空穴來風的

還是那一句
定向運動還是要乎合 “體育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