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4月 15, 2010

工作人員秘笈 - 賽事裁判

本blog除了長做長有的「消失的賽區」系列外,好記性的朋友應該會記得,之前還有一個叫「工作人員秘笈」的系列,只是已是瀕臨垂死邊緣。實情主要工作人員的介紹,本來只欠賽程設計員一職而已,不過不知何故小弟總是提不起勁寫,尤其近日有太多有關工作人員的討論!


於是,小弟反其道而行,在這裡介紹另一個賽事「職位」 - 賽事裁判(團成員),事緣是近兩年小弟不知何故,蒙總會及各大小定向會錯愛,已擔任此位置多次,多至甚至要哀求「拉柴 (organiser)」們高抬貴手,不要再找小弟擔當此職。而小弟把此情況告訴非定向界的朋友時,有部份竟露出仰慕的眼神,令小弟亦有些飄飄然。



不過這其實是有些取巧,事緣是在本地賽事的裁判,實情並不是工作人員。這與國內的情況是相反的,因國內的賽事,是會把主要的工作人員稱為裁判(於是國內甚至有「國家級裁判」的資格,可見此) 。相反地,香港賽事的裁判,其實只是為賽事裁決投訴抗議的一般人士,與法庭的陪審員角色,其實是非常的相近。



至於賽事裁判與陪審員不同的地方,大抵有兩項︰其一就是賽事裁判的挑選極為黑箱,基本上是由賽會選了就算,不過賽會又無權力阻止任何人不做裁判,於是「唔理好醜,但求就手」的情況很常見;其二就是,若果賽事十分順利,甚麼投訴也沒有,賽事裁判有機會甚麼都不用做,但另一方面,不管裁判有沒有事做,他們也不會有任何津貼或者車馬費。



現時裁判團規定由三人組成(討論由賽事控制員主持但他不能投票)。裁判的角色,其實是以「一般人」的角度,去思考及裁決運動員在比賽中出現的爭執。問題是,裁判一無車馬費,二要在賽事後待命,三來其判決有可能影響深遠,隨時被受害者抱怨甚至問候,工作絕對是吃力不討好,於是願意做裁判的人並不多,而賽會亦斷不可能找個沒參與比賽的朋友,專程到場只是擔任裁判。於是,做裁判的,基本都是常參與定向的「順德」人(順道讚讚自己),所以大家見到賽事裁判好像都是那班人,實在不用奇怪,只是定向界Say No的人數不多罷了。

不過好運地,小弟雖說常被請(或半被「屈」)當裁判,不過絕大多被徵召的情況都不需要出動,也沒有參與太具爭議的判決(老實說,近年某裁決小弟也會O咀!)。其實大部份違規情況,賽會單憑賽事則例已可解決,犯不著要勞煩裁判團。至於對裁判而言,最不想遇到的,就是控制點放錯位置的投訴,因為除非裁判也是受害者,否則就須要親臨當場,才能斷定投訴是否屬實,問題是正如前述,裁判太多也是賽員,剛比賽完返來正是「身水身汗(汗流浹背)」之時(更可能是已更衣沐浴完),卻要再走回賽區,幫不相干的朋友(也可能不是朋友)斷定山頭野嶺上控制點位置,痛苦之處可說是不足為外人道(更慘是裁判們到了現場後,可能是自身技術所限,有時也不能斷定控制點有否放錯!)。

另一個會令裁判頭痛的,就是「死無對症」類的投訴。小弟某次當工作人員,就遇過一個案例︰一位運動員投訴某賽區工作人員向另一位賽員「通水(作提示)」,問題是事發當時就只有這兩位人兄,沒有第三者在場,至於投訴者所述的「受益者」是否真正存在也只有此兩人及上帝知道,正宗是「口同鼻拗」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若說裁判沒有主觀的判斷,小弟可是打死都不相信,誰說「樣好」及「sociable」在定向界是沒有好處呢?至於上述的案例,由於兩位涉案人士都不是活躍定向人士,所以裁判倒是查問得很仔細,不過怎樣問也問不出所以然來,最後投訴當然是不得直了(正如法官也會對不認罪的駕駛者說︰「阿sir與你無仇無怨,點解要『屈』你呢?」一樣)。


鑑於裁判對大部份運動員而言其實沒有關係,做不做得成裁判,以及能否參與有趣的判決其實也並不由人,所以也沒有太多好說了。只是小弟得悉,有部份朋友在擔任裁判時,表現得並不熟悉賽事則例,也沒有把賽事則例以及賽員需知帶在身上,亦有情況是賽事控制員在處理投訴時,已有既定立場,完全沒有理會裁判的意見。這些情況當然是不健康的,不過定向界不健康的情況實在太多,還是把改正的寄望,留給真正懂得反省的人吧!


最後附上「賽事則例」第23章(有關裁判團)的條文給大家消磨一下時間︰

23.1 應設立裁判團處理抗議。
23.2 裁判團由賽會委派。
23.3 裁判團的三名裁決成員需為不同屬會的會員並不能是組織賽事的屬會成員。裁判團討論由控制員主持,但控制員並沒有投票權。
23.4 賽會代表可以參與裁判團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23.5 最少一名裁判團成員需出席所有賽事的主要項目。
23.6 賽會需依從裁判團的決定,包括重新接納被取消資格的賽員成績,取消一個賽員的成績,取消一個組別的成績或重新確認一個被取消組別的成績。
23.7 裁判團之決定必須在所有成員出席情況下方為有效。在緊急情況,大部份裁判團的一致意見可以作為初步的建議。
23.8 如有裁判團成員不能執行工作,賽事控制員可另覓替代。
23.9 裁判團在賽事中除了就抗議作出對賽會指示外,更可就其決定向總會提議對一些嚴重侵犯則例的個人進行暫時或永久的紀律處分。
23.10 裁判團之決定不能推翻。


2 則留言:

匿名 說...

近年好似好少定向技術性投訴,例如錯Point,早十年八年多D,間中有D「唔識死」嘅Jury仲要判賽員得值要取消全組成績,「害死」唔少人仕。
責任咁大,於是後來又有Jury對呢類投訴選擇不作裁決,留番俾TC。
近年好少呢D投訴,唔知係賽事準確咗定大家「識做咗」?

賽員告賽會難?至於賽會判賽員犯規,賽員想上訴得值仲難,規則對双方制約不成正比。

有話要討論控制員存廢,不如廢埋Jury呢個「橡皮圖章」。

Bruce 說...

其實有好多"賽事裁判"對賽例都唔熟, 有時要去正確判斷誰是誰非, 的確有點難度, 我覺得OA應該俾"賽事裁判"多一點機會去認識其工作責任, 甚至給予多點對賽例的認識才是~~

至於提到"賽事裁判"有點似陪審員,我就覺得一半半啦,如果真是類似陪審員的話,至少應該要有律師/法官去引導陪審員先得,但現時"賽事裁判"實質工作除左做陪番員,仲要做埋律師/法官角式呢!!即係一個未讀個LAW既人要去做律師/法官,咁樣"判案"都幾牙煙~~